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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未引入 “器官捐赠”立法遭争议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09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消息一传出,举国轰动。医学界人士认为,由于该立法未引入“脑死亡”概念,因此对多数器官的移植捐赠“几乎没有意义”。

  “脑死亡”没引入捐赠是空谈

  在器官捐赠与移植上,深圳是走在全国前面的,可并不尽人意。据深圳红十字会秘书长赵丽珍介绍,深圳目前主要开展的是骨髓、眼角膜及遗体三类捐赠,而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的捐赠、移植却没有开展,虽然“来信来电要捐单肾的非常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也不敢操作”。

  据专家介绍,除骨髓等极个别器官组织外,大多数器官的活体捐赠,如单肾,是否会对捐赠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仍受争议,活体捐赠在许多国家都是明令禁止的。这就是说,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身后捐赠,而对大多数身后捐赠的器官能否有效使用,最关键的就是“脑死亡”定义的确立。

  深圳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余小舫向记者介绍说: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即使捐赠也没有了意义。余主任认为,“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所必须的最关键的内容。

  多数发达国家通过“脑死亡”法

  正因如此,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院通过了脑死亡的原则。1981年,美国通过了确定脑死亡的医学、法律和伦理的报告,很快美国所有州都接受了这个报告所确定的脑死亡的统一标准。1983年以后,西方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脑死亡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亚洲的日本、印度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已颁布了脑死亡法。

  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驾驶证时都要在上面注明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同意捐赠哪些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时,医院也会拿卡给他填写,选择同意身后捐赠的器官。这些人一旦身亡,医院可立即摘取相应器官。这样既不会浪费宝贵的器官供体资源,也为器官移植争取了时间。

  由于国外一些国家注重器官捐赠的宣传以及有法律的保证,使器官捐赠率不断提高,加拿大的器官捐赠率达到每10万人中12.5人自愿捐献,美国更高些,达到每10万人中25人,西班牙最高为10万人中有30人。即使这样,这些国家的器官捐赠仍然不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以西班牙为例,尚不能满足肝脏移植需求的一半。我国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新条理缩小了器官供给?

  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而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肝脏的供给比肾脏还紧俏。许多患者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器官移植技术目前已非常成熟,如何鼓励器官捐赠,解决器官供给,仍是器官移植专家的燃眉之急。

  在器官捐赠方面,深圳此次《条例》将捐献形式分为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后捐献器官两类,并分别作出规范。这次《条例》对活体器官捐赠控制更加严格,并要求移植对象为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眼角膜、骨髓移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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