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官员再谈条例 独身妈妈获12个定心丸
核心提示: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日前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独身妈妈可生育”的规定再进行全面释疑。独身妈妈获12个定心丸。
●此条款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的生育权利
●此条款并不限制独身妈妈的结婚权,婚后如果符合规定还可再生育
●孩子与所谓的“生理父亲”之间,不存在抚养、赡养和继承问题
●严格执行“互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包二奶”的人“钻空子”
●婚前进行DNA检测,可彻底杜绝“近亲结婚”的问题
●将来医学技术手段可让男性怀孕、生育时,也可以赋予男性这个权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后,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独身妈妈可生育”的规定经本报报道后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顾虑、担心、分歧甚至是异议都被提出来。昨日,此法条的制定者之一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作为这一法条的首倡者,张满良处长极富针对性地回答了反响比较集中的十二个焦点问题。
焦点之一
为什么做出此款规定?
记者:有人曾经提出疑问,你提出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张满良:对此我可以明确地说,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我认为,我们的立法,不是为了限制人民,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立法应当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尽可能多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这应当是我们的立法目的之一。在生育权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在过去,对不结婚采取医学辅助技术手段生育是不允许的。这对有这种要求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此款规定的内容,消除了这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保护了有这种要求的人的权利,体现出了立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否应当将其变为立法现实,还要考虑此内容是否会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
焦点之二
保护权利是否有“底线”?记者:有一种观点提出,保护权利是否有“底线”,是否应当对所有的权利都予以保护?张满良:保护权利肯定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以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社会秩序为限度。在生育问题方面,为了不影响社会秩序,过去规定生育必须依法结婚,禁止非婚生育。这是因为现在科技水平提高了,在非婚状态下,采用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了。并且采用这种办法生育,同结婚生育一样,也否定非婚性生活生育,只是肯定了符合规定的非婚医学技术手段生育。记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此款规定关于生育必须采用医学技术手段的限制,允许不再结婚的妇女采用性生活方式生育。对此你怎么看?张满良:对于这种意见,我们还无法采纳。因为,这种观点违背了我国社会反对婚外性生活的道德观念。如果采纳了这种观点,就会影响现行的社会秩序,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焦点之三
此条款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记者:有一种观点引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为此款规定属于对国家法律的变通,需经国家批准。此款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因此不合法。您对这个问题怎么认识?张满良:我认为,《婚姻法》所指的变通,是为了照顾个别少数民族特殊的民族习惯,允许其不实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婚姻家庭制度所作的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因此,需要国家批准。而此款规定没有与国家任何一条法律不一致,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的规定,因此不是变通。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此条款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的生育权利
●此条款并不限制独身妈妈的结婚权,婚后如果符合规定还可再生育
●孩子与所谓的“生理父亲”之间,不存在抚养、赡养和继承问题
●严格执行“互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包二奶”的人“钻空子”
●婚前进行DNA检测,可彻底杜绝“近亲结婚”的问题
●将来医学技术手段可让男性怀孕、生育时,也可以赋予男性这个权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后,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独身妈妈可生育”的规定经本报报道后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顾虑、担心、分歧甚至是异议都被提出来。昨日,此法条的制定者之一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作为这一法条的首倡者,张满良处长极富针对性地回答了反响比较集中的十二个焦点问题。
焦点之一
为什么做出此款规定?
记者:有人曾经提出疑问,你提出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张满良:对此我可以明确地说,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我认为,我们的立法,不是为了限制人民,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立法应当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尽可能多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这应当是我们的立法目的之一。在生育权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在过去,对不结婚采取医学辅助技术手段生育是不允许的。这对有这种要求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此款规定的内容,消除了这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保护了有这种要求的人的权利,体现出了立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否应当将其变为立法现实,还要考虑此内容是否会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
焦点之二
保护权利是否有“底线”?记者:有一种观点提出,保护权利是否有“底线”,是否应当对所有的权利都予以保护?张满良:保护权利肯定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以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社会秩序为限度。在生育问题方面,为了不影响社会秩序,过去规定生育必须依法结婚,禁止非婚生育。这是因为现在科技水平提高了,在非婚状态下,采用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了。并且采用这种办法生育,同结婚生育一样,也否定非婚性生活生育,只是肯定了符合规定的非婚医学技术手段生育。记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此款规定关于生育必须采用医学技术手段的限制,允许不再结婚的妇女采用性生活方式生育。对此你怎么看?张满良:对于这种意见,我们还无法采纳。因为,这种观点违背了我国社会反对婚外性生活的道德观念。如果采纳了这种观点,就会影响现行的社会秩序,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焦点之三
此条款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记者:有一种观点引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为此款规定属于对国家法律的变通,需经国家批准。此款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因此不合法。您对这个问题怎么认识?张满良:我认为,《婚姻法》所指的变通,是为了照顾个别少数民族特殊的民族习惯,允许其不实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婚姻家庭制度所作的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因此,需要国家批准。而此款规定没有与国家任何一条法律不一致,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的规定,因此不是变通。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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