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医生离职时与诊所的关系
核心提示:
在各种形式和规模的口腔诊所不断出现的同时,受聘医生的离职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此而发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才的自由流动是促进口腔医疗服务的重要保证,但如果受聘医生与诊所的关系处理不好,又会严重影响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会伤害口腔专业的价值,会降低口腔医疗服务的治疗。
我们在下面用问答的形式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也希望大家发表不同意见,以便形成共识,有利于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问:聘用医生离职后,诊所是否要将他/她的新地址和联系电话告诉经他/她治疗的病人?
答:如果病人提出要知道离职医生的去向,诊所就有责任将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告诉病人。当然,如果诊所确实不知道,就应该向病人耐心解释。所以,当诊所工作人员离职时,应该把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留在原工作的诊所,便于诊所处理可能发生的遗留问题。如果医生是高高兴兴、依依不舍地离开诊所的,他/她会很乐意留下自己的去向。但如果分手时的气氛不大友好,医生即使愿意与诊所工作人员保持私人联系,也不会愿意分担诊所的任何工作。
问:在医生离开诊所后继续保持与病人的接触是否妥当?
答:病人是诊所的重要资源。受聘医生在诊所工作期间诊治的病人均属于聘用诊所的宝贵资源,而不属于该医生的资源。一般来说,在诊所聘用医生的时候,应该签署一份合同,保障诊所病人在受聘医生离开时不会流失。受聘医生在离开诊所后,应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主动“拉”原工作的诊所的病人,更不能够私自盗用原工作诊所的病人资料。受聘医生在新诊所工作后,可以散发关于自己的新工作地址的宣传资料,但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应该仅限于介绍自己的新工作地址和工作内容,不适宜牵涉原工作的诊所,也不应该故意向自己在原工作的诊所内治疗过的病人散发。采用打电话和通讯的方式与自己在原工作的诊所内治疗过的病人联系,即使是仅通知自己的新工作地址,也明显带有“拉”病人的意思,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问:诊所是否可以向病人散发有关某聘用医生离职的通知?
答:如果受聘医生是在友好的气氛下离开诊所,散发由诊所负责人与受聘医生共同署名的通知会受到比较好的效果。通知书的内容可以包括:(1)某医生离职的事实;(2)介绍新受聘的医生,并说明新受聘的医生将接手诊治原由离职医生负责的病人;(3)介绍离职医生的新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4)说明当由离职医生诊治过的病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诊所将向他们提供过去的诊疗记录。
问:当由离职医生诊治的病人索取诊疗记录时应该如何面对?是提供原件还是提供副本?复制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在聘用医生的时候,聘用合同中应该包括受聘医生离职后经他/她治疗过的病人索取诊疗记录时的解决方法。病人的诊疗记录属于诊所的财产,但病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索取自己的诊疗记录,也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诊疗记录的副本转到自己选定的医生处。国际通用的做法是诊所有责任保存病人的诊疗记录,对成年病人来说,保存时间是从最后就诊日起算起码10年;对儿童病人来说,保存时间是满18周岁后起码10年。复制诊疗记录的费用由诊所负责人决定,可以由诊所承担,也可以要求病人支付。
问:有些由离职医生诊治的病人需要做原治疗项目的修补或重做,应该由谁来完成这些尚未完成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毫无疑问,离职的医生不留下任何“手尾”是最理想的。医生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病人的诊疗工作,不要遗留任何问题。病人对医疗后的“尾巴”是非常厌恶的,尤其是要他们承担这些费用,或造成比较巨大的创痛的时候。许多医疗纠纷,甚至诉讼,都由此而生。最好
我们在下面用问答的形式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也希望大家发表不同意见,以便形成共识,有利于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问:聘用医生离职后,诊所是否要将他/她的新地址和联系电话告诉经他/她治疗的病人?
答:如果病人提出要知道离职医生的去向,诊所就有责任将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告诉病人。当然,如果诊所确实不知道,就应该向病人耐心解释。所以,当诊所工作人员离职时,应该把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留在原工作的诊所,便于诊所处理可能发生的遗留问题。如果医生是高高兴兴、依依不舍地离开诊所的,他/她会很乐意留下自己的去向。但如果分手时的气氛不大友好,医生即使愿意与诊所工作人员保持私人联系,也不会愿意分担诊所的任何工作。
问:在医生离开诊所后继续保持与病人的接触是否妥当?
答:病人是诊所的重要资源。受聘医生在诊所工作期间诊治的病人均属于聘用诊所的宝贵资源,而不属于该医生的资源。一般来说,在诊所聘用医生的时候,应该签署一份合同,保障诊所病人在受聘医生离开时不会流失。受聘医生在离开诊所后,应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主动“拉”原工作的诊所的病人,更不能够私自盗用原工作诊所的病人资料。受聘医生在新诊所工作后,可以散发关于自己的新工作地址的宣传资料,但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应该仅限于介绍自己的新工作地址和工作内容,不适宜牵涉原工作的诊所,也不应该故意向自己在原工作的诊所内治疗过的病人散发。采用打电话和通讯的方式与自己在原工作的诊所内治疗过的病人联系,即使是仅通知自己的新工作地址,也明显带有“拉”病人的意思,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问:诊所是否可以向病人散发有关某聘用医生离职的通知?
答:如果受聘医生是在友好的气氛下离开诊所,散发由诊所负责人与受聘医生共同署名的通知会受到比较好的效果。通知书的内容可以包括:(1)某医生离职的事实;(2)介绍新受聘的医生,并说明新受聘的医生将接手诊治原由离职医生负责的病人;(3)介绍离职医生的新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4)说明当由离职医生诊治过的病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诊所将向他们提供过去的诊疗记录。
问:当由离职医生诊治的病人索取诊疗记录时应该如何面对?是提供原件还是提供副本?复制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在聘用医生的时候,聘用合同中应该包括受聘医生离职后经他/她治疗过的病人索取诊疗记录时的解决方法。病人的诊疗记录属于诊所的财产,但病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索取自己的诊疗记录,也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诊疗记录的副本转到自己选定的医生处。国际通用的做法是诊所有责任保存病人的诊疗记录,对成年病人来说,保存时间是从最后就诊日起算起码10年;对儿童病人来说,保存时间是满18周岁后起码10年。复制诊疗记录的费用由诊所负责人决定,可以由诊所承担,也可以要求病人支付。
问:有些由离职医生诊治的病人需要做原治疗项目的修补或重做,应该由谁来完成这些尚未完成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毫无疑问,离职的医生不留下任何“手尾”是最理想的。医生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病人的诊疗工作,不要遗留任何问题。病人对医疗后的“尾巴”是非常厌恶的,尤其是要他们承担这些费用,或造成比较巨大的创痛的时候。许多医疗纠纷,甚至诉讼,都由此而生。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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