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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农村医疗制度 农民看病也能报销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09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民看病的费用也能报销。一个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在我国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通知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关于筹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和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对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通知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资金、医疗服务管理和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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