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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医疗责任保险:谁来为医院分担风险?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09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显著增加,给医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压力。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调查,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2000年湖北省发生一起龙凤胎脑瘫患儿诉医院护理不负责案,医院被判赔286万元,更是令国内所有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震惊。

  医疗风险亟待化解

  为规范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特别是1997年以来,每年都有多个与医疗卫生工作有关的法规******,2002年,仅围绕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就******了7个配套文件。为防范医疗事故,各医疗机构也都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尽管如此,在日常医疗工作中,特别是在新医疗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中,风险仍然时时存在,有些事故还是难以避免。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和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院和医务人员进一步感到执业风险加大,缺乏安全保障。此种情势下,为降低风险,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无奈地选择了自我消极保护:能保守治疗的就不做手术;必须手术的,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传统手术方法,避免用风险大的新技术……尽管后者的疗效可能优于前者;一些大医院手术量明显减少。这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制约了新疗法、新技术的应用,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如何化解医疗风险,解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据悉,为应对医疗事故赔偿,有的医院设立了医疗风险基金,钱由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各出一部分。但是毕竟势单力薄,至多只能抵御几十万元的风险。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发出建立医疗执业风险社会承担机制的呼声。

  国内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现身

  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报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根据该保险条款,投保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责任信用险部有关人士介绍,医疗责任保险对不同规模医疗机构、不同岗位医务人员,收取的保险费用不同,赔偿额度也不一样。例如上述条款规定:病床在50张以内的小医院,每年只需缴1万元保险费,累计最高赔付额为44万元;701—900张病床的大医院,则每年需缴16万元保险费,累计最高赔付额为286万元;临床手术科室医师年度保险费为240元,投保单起医疗事故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据悉,目前国内已有数家保险公司涉足医疗责任保险。

  医患双方均受益

  一家医院的眼科,在一次手术中不慎造成患者一只眼睛失明,被索赔17万元。由于这家医院和两位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其中的12万元赔偿费,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了赔偿,也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一家医院的医务处长说,投保医疗责任险,不但能为医院转嫁、化解一部分经济风险,而且有望把医院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过去,医务处常常忙于处理医疗纠纷,院长有时甚至无法正常上班;现在,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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