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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日过后再反思:建议给艾滋上商业保险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09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近日,第三届北大生物医学论坛、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都把眼球集中在“艾滋病防治立法模拟听证会”,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等各领域专家与大学生们各自发表真知灼见,同台辩论,这种民主化的听证会让我们对艾滋病有了更深的反思。

  “小姐”分九层,包二奶最危险在多种多个伴侣的性交中,商业化的性交易(嫖娼******)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的。不要忘记:嫖客们不仅可能把艾滋病带回家来,更可能传播给******务小姐,否则,那些刚刚出农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小姐,她们的艾滋病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更容易把她们看成第一传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全国调查发现,嫖客里“大款”最可怕,收入最高的那5%的男人,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可能性是占低收入40%的人的33倍。

  小姐是分层次的,大致有九层,包括二奶、包婆(出差、旅游等短期被包租的“小姐”)、在家女(以自己的居所为“营业”场所)、住店小姐(在旅店里租房,独立“营业”)、“******小姐”(三陪小姐中肯于提供******务的人)、按摩小姐(肯于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按摩女)、发廊妹(肯于提供******务的发廊小姐)、站街女(在街头兜客的小姐)和工棚女(在民工的集体住所里营业)。哪个层次的小姐最具风险?一般认为是中下层小姐,但是调查发现,二奶普遍有“外遇”,又不喜欢用安全套,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性更大。  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

  依法治“艾”

  在对付一种疾病的各项措施中,政策和法律被证明是最有力的。在对付艾滋病这个世纪顽疾方面,我国应该像澳大利亚等国家一样******一些法律修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建议将艾滋病从“乙类传染病”中删除,另立“乙B和乙B类传染病”,后者包括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并且增加“对乙B类疾病、疫情报告时应该匿名化”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我建议修改为“对吸食、注射******的应进行治疗、教育。为有利于预防艾滋病,戒除无效者,可用美沙酮代替……”毕竟******者是“受害者”、“病人”,他们大多是青少年,年幼无知,并且复吸率很高,对他们首先要注意预防艾滋病。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议删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回国后两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的规定,而是改为“鼓励他们自愿接受检查”。未经知情同意的检测费用高、效率低,害怕曝光的心理还会促使人们隐藏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并且检测可能用于如拒绝雇用、拒绝保健、勒令离职、退学等歧视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

  故意传播艾滋病属刑事犯罪

  所谓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别人传播病毒。现在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艾滋病伤害罪”等。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没考虑艾滋病,与性病相关的只有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我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在对第360条的解释中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处有期徒刑并罚金。至于刑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参考“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国外立法确定。北京大学2001级研究生杨健孙军玲

  建议给艾滋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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